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政策解读与HR实务指南
沪人社规〔2026〕10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本文梳理了工资支付周期、加班工资基数、试用期及停工停产工资支付等关键规则,并提供HR操作清单与风险提示。
发生了什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规〔2026〕10号),对原沪人社综发〔2016〕2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原则、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周期,以及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期间隔离观察的工资支付规则。
谁受影响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关键规则/变化
1. 工资支付的基本要求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1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2.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需注意,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3.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 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4.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停工停产:企业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期间: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 非全日制就业: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 工资扣除与延期支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1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HR操作清单
- 规范工资发放周期与形式:确保每月至少支付1次工资,通过银行发放的遇节假日不得推迟,直接发放的遇节假日应提前。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的,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预付。
- 提供工资清单并保存记录: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1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 离职一次性结清:在与劳动者办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 明确加班与假期工资基数:检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关于月工资的约定。若无约定,需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计算基数,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规范困难延期支付程序:确因困难需延期支付的,必须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且延期在1个月内支付,并告知全体劳动者。
- 制定本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企业与职工代表可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的全体劳动者。
常见误区/风险
- 误区一:加班工资基数随意约定。部分企业认为只要双方同意,加班工资基数可以随意压低。官方文件明确规定,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无约定时需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 误区二:非全日制工资按月支付。官方文件明确,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若按月支付将存在违规风险。
- 误区三:因员工造成损失可全额扣除工资赔偿。官方文件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风险提示: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文基于文中所列官方文件整理,仅作一般性HR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官方依据
法规检索与引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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