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修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沪人社规〔2026〕5号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动态存储机制及线上经办等新规,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关注存储比例与备案期限要求。
发生了什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沪人社规〔2026〕5号)。该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沪人社规〔2022〕20号)同时废止。本次修订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管理机制,新增了工资保证金动态存储机制,并鼓励金融机构接入“城市建设者权益保障链”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线上经办。
谁受影响
该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实行开工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及既有建筑(非居住类)装饰装修等工程。
直接受影响的主体包括:
-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 经办银行
- 保险公司
关键规则与变化
1. 存储比例与金额标准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具体区分如下:
| 合同额区间 | 存储比例 | 存储金额上限 |
|---|---|---|
| 1亿元及以上 | 1% | 不超过120万元 |
| 3000万元及以上,低于1亿元 | 1.5% | 不超过80万元 |
| 1000万元及以上,低于3000万元 | 2% | 不超过40万元 |
| 1000万元以下 | 3% | 不超过20万元 |
此外,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且已按本规定存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其新开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后减半存储。
2. 差异化存储管理机制
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若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符合提高、维持、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工程项目欠薪情况,会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等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后确定。
3. 动态存储机制
新开工项目已纳入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且签订施工合同前3个自然年度内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工资保证金实行动态存储。
申请动态存储的项目在每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项目对应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均余额大于应当存储的工资保证金金额时,可暂不存储工资保证金;当专用账户日均余额低于应当存储的工资保证金金额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启动工资保证金存储程序。
4. 线上经办与区块链应用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接入“城市建设者权益保障链”,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工资保证金线上经办。对于“城市建设者权益保障链”上相关工资保证金上链数据,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应当予以认可,在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备案、使用、补足和返还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凭证。
HR操作清单
- 及时开立账户或办理替代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自开工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替代,但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
- 按时提交备案或保存正本: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副本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保函或保险产品替代现金存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正本或保单正本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 核算并足额存储:按工程施工合同额及差异化存储规定核算并存储工资保证金。若发生拖欠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享受减免政策的需按规定补足或重新存储,重新核定的工资保证金应当足额存储,不得减免。
- 注意保函或保险有效期: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应当在施工许可证预计竣工日期后顺延1年(备案制施工项目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划完工日期顺延1年)。工程未完工保函(保证保险)到期的,应及时更换新的保函(保证保险)或延长有效期,单次延长周期不得低于1年。
- 申请返还:工程建设项目安标竣工确认手续完成后或者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正本。
常见误区与风险
- 误区:保函或保险有效期到竣工即可。官方文件明确规定,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应当在施工许可证预计竣工日期后顺延1年。若未及时续期或延长,可能导致担保失效风险。
- 误区:发生欠薪被降低或免除存储比例后无需补足。按照差异化存储规定降低比例或免于存储的工程项目,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补足或者重新存储工资保证金,且不得减免。
- 风险:未按规定存储面临停工及罚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本文基于文中所列官方文件整理,仅作一般性HR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官方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检索与引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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