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施行:四类用人单位可设岗安置,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沪人社规〔2025〕31号《上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就业援助基地可向区人社部门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及困难高校毕业生,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及经济补偿规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2026年1月14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上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5〕31号,下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文件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管理作了全流程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核心变化集中在三处:设岗须向区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次数有了明确上限。
公益性岗位的定位与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文件明确岗位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原则,根据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岗位类型和安置对象范围,避免福利化倾向。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管理等工作。
谁能设岗、能设哪些岗位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就业援助基地四类主体可作为用人单位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各区人社部门还可根据就业形势需要,支持资质良好、经营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基地由所在街镇指导管理,可沿用原有岗位开发及人员安置流程。
岗位类型上,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公共服务类如保洁、保绿、保安、物业管理、养老、托幼、助残服务、社区便民服务等;公共管理类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矫正、治安巡防、市政管理等。文件同时鼓励用人单位设立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发展潜力、能够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提升市场化就业竞争力的能力拓展类公益性岗位。
从设岗申请到安置公示:HR要跑通的节点
- 设岗申请:向区人社部门提交设立申请,载明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招用条件、可安置人数和工资待遇,审核通过后由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 招聘发布:岗位信息统一在本市“乐业上海第一站”或区级招聘渠道发布。区人社部门、街镇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原则上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
- 安置公示: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向区人社部门提交安置申请,核实安置对象身份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订立合同: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安置对象限定为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多次提供就业服务、推荐就业岗位仍无法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在符合岗位要求情况下,优先安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两项豁免与不变的底线
《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这是对HR影响最直接的一条:期满退出时不存在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但豁免仅限上述两项,其余用工义务并未减免: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出勤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发放相应福利。
岗位补贴与社保补贴:标准、期限、次数
对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及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高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上限表述,具体金额正文未给出,申请时应以区人社部门审核口径为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区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以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可延长至退休,延长后最长不超过5年;
- 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但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且须由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补贴申领材料与审核时限
用人单位向区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交补贴申请和人员考勤情况、工资发放清单、社保缴纳凭证等材料。区人社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核、公示、发放,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HR而言,日常按期归档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清单和社保缴纳凭证,是补贴顺利申领的基础,建议在内部明确专人对接。
| 事项 | 时限/期限 |
|---|---|
| 安置公示期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 补贴审核、公示、发放 |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 人员退出后报备 | 5个工作日内 |
| 补贴期限 | 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延长至退休(延长后最长不超过5年) |
在岗管理、七类退出情形与报备义务
用人单位应履行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常考勤、履职考核、请销假管理等管理机制,并定期向所在街镇或区人社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办理退出:违规取得上岗资格;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按规定应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担任社区(行政村)“两委”成员;达到安置期限或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自愿退出岗位;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人员退出后,用人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街镇或区人社部门报备。
培训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在安置对象上岗前组织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鼓励人员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通过评价获得技能评价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对距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区人社部门会提供针对性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补贴期满后继续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
存量人员与万人就业项目的衔接
- 本市原万人就业项目转制后安置原项目从业人员就业的岗位,视作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补贴期限按原规定执行。
- 《办法》出台前已在公益性岗位安置、且未出现退出情形的人员,自2026年1月1日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易误读的几处表述
- 岗位补贴“不高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上限,不等于按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具体数额以审核结果为准;
- “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带有“原则上”限定,且再次安置须按程序报市备案,并非绝对禁止;
-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针对的是区人社部门、街镇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前提是在符合岗位要求情况下;
- 文件明确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并追究责任,考勤与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是红线。
本文基于文中所列官方文件整理,仅作一般性HR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官方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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