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缴个税:外商投资企业2026年9月起代扣代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未扣缴的由外籍个人于次年6月30日前缴纳。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成文日期2026年9月1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公告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规定,明确了税目税率、代扣代缴与申报节点,并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对聘用外籍员工且员工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这份公告直接关系到分红支付时的税款扣缴安排与内部流程更新。
公告规定的核心规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
公告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也就是说,这类所得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不是并入工资薪金项目处理。结合公告第二条,规则要点可归纳如下:
| 要素 | 公告规定 |
|---|---|
| 所得范围 |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 适用税目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适用税率 | 20% |
| 纳税义务人 | 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 |
| 扣缴义务人 | 支付股息红利的外商投资企业 |
| 执行日期 | 2026年9月1日起 |
支付环节的代扣代缴:支付时扣税、次月15日内申报
公告第二条前段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对应到企业内部,这是支付流程中前后相接的两个节点:一是在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完成税款扣缴,二是在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纳税。公告对不同情形下的办理主体和期限作了区分:
| 情形 | 办理主体 | 期限要求 |
|---|---|---|
| 企业支付股息红利并扣缴税款 | 外商投资企业 | 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
| 企业未扣缴税款 | 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 | 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
|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 | 外籍个人 | 按照通知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
企业未扣缴时的补缴路径:次年6月30日前与限期缴纳
公告第二条后段规定了未扣缴情形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需要提醒的是,这一条款并未改变企业在支付时“应当代扣代缴”的义务设定——“员工可自行补缴”是漏扣情形下的补救路径,而非企业免于履行扣缴的依据。至于未扣缴情形下企业是否另行承担相应责任,公告正文未作规定,建议就个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步废止的衔接
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公告正文未复述被废止项目的具体内容,也未设置过渡期安排。对企业而言,重点是核对内部制度、协议文本或既往沟通材料中涉及外籍个人股息红利的依据条款——凡援引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的,自2026年9月1日起不再作为依据,相关事项应按本公告执行。对于2026年9月1日之前支付、尚未处理完毕的股息红利如何适用,公告正文未作专门规定,建议结合支付时点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口径。
HR的协同动作与留痕(实务建议)
以下动作是基于公告规则的实务建议,供企业内部协调时参考;公告本身并未规定企业内部分工,扣缴申报通常由财务、税务职能执行,HR的角色以信息协同与员工沟通为主:
- 更新流程与制度文本:对照2026年9月1日执行日期及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废止情况,更新涉外员工持股与股息支付相关的内部流程和制度表述,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写入支付前核对清单。
- 支付前核实基础信息:配合财务、税务职能核实取息人员的外籍身份、持股情况与分红决议,为扣缴计算提供准确数据。
- 盯住两个时间节点:支付时扣缴、次月15日内申报;如出现未扣缴情形,及时提示外籍个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并留存提示记录。
- 做好员工沟通:向外籍员工说明股息红利将按2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到手金额与分红决议金额存在差异,避免因到手金额少于预期引发争议;身份材料、分红决议、沟通记录、扣缴凭证等建议归档留存。
容易误读的边界
- 适用范围限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公告针对的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并非外籍个人的全部所得;工资薪金等其他所得如何处理,公告未作规定。
- 税目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非工资薪金:股息红利单独按该税目适用20%税率,不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算。
- 公告不涉及股权激励与薪酬结构设计:公告仅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的个税处理与征管节点,未涉及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薪酬结构调整等事项,相关安排仍需结合其他规定判断。
本文基于文中所列官方文件整理,仅作一般性HR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官方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检索与引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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