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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跨省共济近亲属:共济对象、医保钱包与清算规则

医保发〔2025〕35号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机制:近亲属范围、个人医保钱包虚拟额度管理、四类可用费用与按月全额清算安排,并附HR员工沟通与留存认要点。

2026年8月人事圈编辑部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35号),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文件落款日期为2025年12月24日。该通知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等要求,核心动作是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机制,支持近亲属就医购药、参保缴费。对用人单位而言,这是可直接转化为员工福利沟通素材的政策。以下按官方正文梳理规则要点,并区分其中哪些是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实务建议。

共济对象:职工参保人与其参加基本医保的近亲属

通知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共济人)的近亲属(被共济人),且被共济人须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共济关系在规则上支持“多对多”:

  • 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
  • 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
  • 共济人或被共济人均可主动办理共济关系解除;
  • 共济人或被共济人的医保关系发生终止、跨统筹地区转移等变动时,共济关系自动解除。

个人医保钱包:虚拟额度管理,基金不实际拨入

跨省共济的载体是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设立的个人医保钱包。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额度实行虚拟额度管理,须严格执行医保基金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医保基金实际拨入个人医保钱包。

额度的占用与恢复规则需要注意: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共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可在额度内共济结算。共济关系解除时,被共济人尚未使用的共济额度自动恢复至共济人个人账户。至于共济额度的具体上限与设置规则,通知正文未作规定,需以各地后续口径为准。

共济资金用途:四类费用清单

按官方正文,个人账户资金可通过医保钱包按规定支付近亲属的以下费用:

费用类别官方正文规定的内容
就医费用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购药及器械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
居民医保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长护险缴费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表中“个人负担”的表述,意味着共济资金覆盖的是近亲属就医购药中需自行承担的部分,而非全部费用。这一边界建议在员工沟通中一并讲清,避免员工误以为近亲属就医可全额划扣个人账户。

资金清算:按月全额清算,参照跨省异地就医流程

跨省共济涉及不同统筹地区之间的资金往来,通知给出了明确的清算安排:

  • 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支付的就医购药和参保缴费费用,统一纳入清算范围,按月开展全额清算;
  • 参照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流程,由国家统一清分、省市分级清算,与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工作同步开展;
  • 省级医保和财政部门按规定通过财政专户协同做好清算资金划拨和收款工作;
  • 各省份可依托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实现共济资金及时清算,资金规模根据共济情况测算确认、动态调整。

此外,通知提出省内共济工作可参照跨省共济执行,省内共济在资金范围、钱包管理等方面将按同一套规则参照办理。

给HR的实务建议:员工沟通与留痕

以下为结合通知内容整理的实务建议,供企业参考执行,属于建议而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1. 福利宣导:在员工福利沟通中加入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内容,重点覆盖父母在异地、子女在外地上学等场景的员工,说明共济资金可用于近亲属就医购药个人负担费用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提升福利获得感。
  2. 异地调动提示:对办理医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员工,提示其共济关系将自动解除、未使用额度自动恢复至个人账户,调动后如需继续共济应重新办理。
  3. 操作指引:在员工福利手册或社保培训材料中补充个人医保钱包、共济额度设置与解除的操作路径,引导员工通过官方渠道办理并留存办理记录。
  4. 预期管理:提示员工共济额度的上限与设置细则以参保地医保部门口径为准,各地落地节奏可能存在差异。

容易误读的三个边界

  • 生效时点未载明:通知正文未载明具体执行或生效日期,落款为2025年12月24日,各省信息系统功能对接改造完成时点及配套实施细则也未在正文中给出,建议以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
  • 被共济人须为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共济对象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本身也在共济资金可支付范围内。
  • 额度被占用后不可双用:共济额度一经设定,共济人本人在该额度内不能再使用相应个人账户资金,员工设定额度时应结合自身就医购药需求合理规划。

本文基于文中所列官方文件整理,仅作一般性HR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官方依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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