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规程印发:近亲属范围、额度用途与办理渠道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按规定支付近亲属就医购药个人负担费用及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本文梳理共济对象、额度边界、办理渠道及HR宣导建议。
2026年6月2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跨省共济的经办流程作出规范,制定依据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与《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35号)等文件。需要注意,《规程》为试行文件,正文未明确具体执行日期,各省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还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经办规程。
医保钱包与共济额度:跨省共济如何运转
《规程》明确,跨省共济是指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设定共济额度,实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保缴费;个人医保钱包实行虚拟额度管理。
额度设定后有两条明确边界:其一,共济人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后,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其二,被共济人不得将获得的共济额度再共济给第三人。此外,《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定共济额度后尚未使用额度产生的利息,归属共济人所有。
共济对象:近亲属范围与参保前提
《规程》第七条规定,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共济人)的近亲属(被共济人),且被共济人应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
| 事项 | 《规程》规定 |
|---|---|
| 共济人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被共济人 | 共济人的近亲属,且须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
| 近亲属范围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 |
| 共济关系数量 | 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被共济人也可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 |
| 建立手续 | 共济人应签署承诺书,对承诺事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共济额度的用途与“须全额支付”要求
根据《规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共济额度可用于:
- 被共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
- 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 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其中,用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的,《规程》明确须全额支付。另据第二十条,被共济人参保缴费方式由所属省级医保经办机构与本省税务部门协商确定。
建立与解除共济关系:渠道与额度恢复
办理渠道上,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省级医保服务平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多种渠道建立或解除共济关系。共济关系建立期间,共济人与被共济人均可自主办理解除;共济人或被共济人的医保关系终止或发生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共济关系自动解除。
解除后,被共济人尚未使用的共济额度自动恢复至共济人个人账户;共济关系解除后被共济人发生退费的,共济金额按原渠道返回,因共济人参保关系变化(如转移接续、中断参保、一次性支取等)无法退回个人账户的,由共济人建立共济关系时的参保地按规定处理。
省级自定事项:转出频次、限额与支付顺序
《规程》为各省留出了自主空间:各省可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共济额度转出频次和限额,并可明确个人账户与医保钱包的支付顺序。被共济人使用医保钱包额度时,按照共济额度设定先后顺序使用。官方正文未给出各省具体频次和限额标准,员工办理前宜以参保地省级规定为准。
预付金、对账与清算:经办侧的节点安排
个人账户跨省共济资金实行预付金管理,并纳入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统一管理。原则上按上年度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使用资金月平均值和上年第四季度跨省异地就医医保结算资金月平均值之和的两倍核定年度预付金额度;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和跨省异地就医月度清算资金之和占预付金比例达到90%及以上时,被共济省(就医省)可启动预付金紧急调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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