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缴纳和欠费处理程序。
| 类别 | 部门规章 |
| 施行日期 | 2013-11-01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2013年9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公布 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申报变动情况。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缴费申报表;
(二)职工花名册;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缴费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9日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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