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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规定

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和期限。

类别部门规章
施行日期2004-01-01

📄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整理)

第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条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四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五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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