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行业协会与大中型企业申报、结算与验收要点
粤人社规〔2026〕22号《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围绕工伤预防宣传与培训项目的申报条件、每年4—5月申报节点、绩效指标、30%-70%预付款结算与验收流程,梳理HR和企业需要执行的经办动作。
文件背景与适用范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粤人社规〔2026〕22号),成文日期2026年8月28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
办法适用于由工伤预防费列支的工伤预防项目,分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项目和培训项目两类,均含线上和线下方式。面向行业和大中型企业的项目,可由依法参加广东省工伤保险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推动组织实施。企业划型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费用边界与治理机制
工伤预防费只能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和培训,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事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支出,并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实行预算管理。办法正文未给出具体比例数字,具体额度标准需依照上位规定执行。
省、市健全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重点领域确定、项目评审及确定、用款支出计划和监督检查等;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和管理工伤预防专家库。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工伤预防专家。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境内合法登记且业务范围含宣传培训、从事相关业务两年及以上、无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承担评估验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须符合上述条件,且承担项目的服务机构不能作为该项目评估验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年度时间线与申报规则
- 每年4月:人社部门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
- 每年4月至5月: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按申报指南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提交项目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材料。
- 每年6月底前:人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申报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项目,报省、市人社部门汇总。
- 每年7月底前:协调会议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集体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项目。
- 年度预算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当年工伤预防实施项目。
同一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同一年度申请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宣传、培训按独立项目分别申请。跨年度项目应列明各年度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列入计划的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当年度预算不跨年结转。评审由五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评委会进行,优先选择两年内(不含申报当年)发生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行业领域项目。鼓励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带动本行业中小微企业共同实施项目。
绩效指标:验收合格与否的硬标准
宣传项目:宣传成品符合委托方要求,按时完成方案工作内容,服务范围内宣传覆盖面、知晓度或满意度大于85%。
培训项目:按时完成方案工作内容;受益企业或培训对象满意度大于85%;培训对象预防知识技能考核合格率达85%以上;受益企业培训后6个月的工伤事故发生率或工伤保险支缴率与培训前12个月相比下降10%以上。
省、市可在基础指标上细化、增加指标,但不得删减基础指标。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为主要培训对象的,有关数值以受益工程建设项目、平台企业(或其培训的服务网点、服务机构)等为单位计算。
费用结算与验收
对确定的项目,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可按服务协议(合同)约定,提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实施机构支付30%-70%预付款;项目完成并评估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验收申请须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直接实施的项目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委托第三方或公开招标实施的,由服务机构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评估验收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验收报告是结算费用的重要依据。服务协议(合同)文本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订,应明确项目作品和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在可视化作品和成果显著位置标明“工伤预防”字样。
结算材料包括批复文件、宣传培训通知、邀请授课函件或批件、线下参训人员签到表、线上参训培训数据记录及实名制管理材料、讲课费签收表、招投标材料、影像、原始明细单据和电子结算单凭证、培训教材课件、项目总结报告、评估验收报告等;涉及经济往来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专家劳务费及交通住宿费,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的费用,按“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由牵头组织单位支付,不得从工伤预防费中列支。
HR与企业经办要点
- 申报安排:每年4月至5月按申报指南申报,宣传、培训分别独立申请,同一年度原则上不超过2个;跨年度项目列明各年度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
- 实施方式:直接实施的,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做好档案管理,定期上报进展并接受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程序选择机构,协议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按“谁委托、谁监管”原则跟踪监督。
- 结算材料:配合提供实名制签到表、线上培训数据记录、讲课费签收表等结算材料,确保真实性、合法性。
- 法定预防责任:用人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工伤预防措施;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致残风险,并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容易误读的边界
其一,申报资格并非面向所有企业:中小微企业不直接申报,通过政府部门推动组织或由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带动参与。其二,项目原则上不得终止或调整:确因重大政策变动或客观原因无法开展的,须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审批,向人社部门书面申请并经协调会议同意后方可终止;仅调整实施方案、项目负责人等不影响绩效目标的事项报人社部门备案即可。其三,服务机构违规后果明确: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协议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欺诈、骗取工伤预防费的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专家违反评审评估规定的,其意见无效并取消专家资格。
本文基于文中所列官方文件整理,仅作一般性HR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官方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检索与引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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