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与生活护理费标准:一级伤残津贴最低9468元/月
上海市人社局印发沪人社规〔2026〕19号,自202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明确各级别增加额、调整后最低标准,以及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计发规则;文件自2026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日,沪人社规〔2025〕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6〕19号)。通知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通知自2026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5〕20号)同时废止。
一、先分清对象:伤残津贴看致残等级,生活护理费看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通知对两类待遇分别界定了调整对象,HR对照名册时不宜混用:
- 伤残津贴:202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25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
- 生活护理费:202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在2025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
- 2026年新发生工伤人员: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待遇费用涉及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两类支付主体,区分规则下文单列。
二、伤残津贴:增加额与调整后最低标准逐档对照
通知明确,伤残津贴在2025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增加,并给出调整后的最低标准。两个口径含义不同,需分别使用:
| 致残等级 | 伤残津贴增加额(元/月) | 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元/月) |
|---|---|---|
| 致残一级 | 68 | 9468 |
| 致残二级 | 62 | 8818 |
| 致残三级 | 58 | 8288 |
| 致残四级 | 54 | 7745 |
三、生活护理费:按三档自理障碍程度分别调整
通知明确,生活护理费同样在2025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并按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档给出增加额与调整后标准:
|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 生活护理费增加额(元/月) | 调整后生活护理费标准(元/月) |
|---|---|---|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72 | 6289 |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57 | 5031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43 | 3774 |
四、2026年新发生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通知就2026年新发生工伤情形作出规定: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也就是说,这一类人员需要与上表“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一栏逐档比对,而非直接套用“在2025年享受标准基础上增加”的算法。
五、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谁支付
通知按原待遇支付渠道划分增加费用的承担主体:
-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一安排解决的是“增加部分”的资金来源,支付主体沿用原有渠道,不因本次调整而改变。
六、时间节点与经办核对表
| 节点 | 日期 | 通知中的含义 |
|---|---|---|
| 待遇调整起始日 | 2026年1月1日 |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的起始日 |
| 发布(落款)日 | 2026年9月3日 | 通知落款及官方页面显示的发布时间 |
| 施行日 | 2026年9月4日 | 本通知自该日起施行 |
| 有效期截止日 | 2028年9月3日 | 本通知有效期至该日 |
| 旧文件废止 | 随施行条款一并明确 | 沪人社规〔2025〕20号同时废止 |
结合上述内容,给HR的经办建议(以下为实务建议,不属于文件设定的法定义务):
- 核对本单位工伤人员名册,确认致残等级是否为一级至四级,以及是否属于202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情形。
- 核对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认结果,区分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
- 按调整后的增加额和最低标准分别重新核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避免只用其中一个口径。
- 区分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支付两类人员,确认增加费用的资金来源。
- 对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人员,核对按《实施办法》计发的伤残津贴是否低于最低标准。
- 留存核算与发放记录,便于后续核对和向工伤人员解释。官方页面同时列出配套的政策问答,可作为经办口径的补充参考。
七、容易被读错的三处边界
- 把“增加额”当成“新标准”。通知在伤残津贴部分先给出在2025年享受标准基础上的增加额(致残一级68元/月、二级62元/月、三级58元/月、四级54元/月),再给出调整后的最低标准(9468元/月、8818元/月、8288元/月、7745元/月)。前者用于在原标准上累加,后者是计发下限,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 把2026年新发生工伤的规则套到所有人员。该规则适用对象被限定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202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人员的待遇调整按通知其他部分执行。
- 把“调整起始日”等同于“施行日”。待遇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算,而通知自2026年9月4日起施行,两个日期在文件中分别出现。涉及具体补发或差额处理时,不宜自行推断,以主管部门口径为准。
本文基于文中所列官方文件整理,仅作一般性HR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官方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检索与引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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