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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就业援助新政落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享这些补贴与岗位支持

京人社就发〔2025〕14号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社保补贴与岗位补贴政策、公益性岗位安置及灵活就业补贴再享受等安排,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配合岗位归集与招聘服务。

2026年8月人事圈编辑部

政策文件与实施时间线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5〕14号),成文日期和发布日期均为2025年12月25日。官方正文明确"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就业援助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该文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制定,适用范围为北京市(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就业援助对象如何认定

文件明确,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两类,具体范围按照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办法执行。认定流程为:援助对象本人提出申请后,各街道(乡镇)及时受理,按照认定范围、标准和流程审核,通过数据比对和实地摸查综合形成认定结果,并做好公示、反馈、存档工作,形成完整闭环。

文件同时要求对零就业家庭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确保动态清零;对援助对象实行"一人一策"个性化援助方案,明确援助步骤、内容、途径和负责人员。

用人单位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官方文件规定:"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需要注意,本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期限和次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文件正文未给出具体标准、金额和期限,HR在测算成本时应以经办机构执行口径为准,不要自行预估具体数额。

税收优惠、贷款贴息与培训补贴

文件明确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具体条件和标准同样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经办要求执行。

岗位补贴的对象范围

文件明确:"本市岗位补贴对象为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即本市岗位补贴面向公益性岗位安置场景,一般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直接适用该岗位补贴,这是容易被混淆的边界。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并按规定给予补贴,新进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安置次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再享受安排

文件对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作出衔接性安排: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和现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当前享受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再享受一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这一安排对以灵活就业形式用工或引导员工灵活就业的企业而言,是值得关注的政策延续信号。

与救助政策的衔接:就业奖励与救助渐退

文件规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实施就业奖励;对就业后收入和财产符合政策条件的低保家庭,落实救助渐退政策。对具有劳动能力尚未实现就业的救助对象和救助申请人,将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公共服务。企业招用相关群体时,可了解员工是否涉及救助衔接事项,配合做好信息核实。

HR需要执行的动作清单

  • 核实人员身份:招用前确认拟招用人员是否已经街道(乡镇)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认定范围和标准以本市认定办法为准。
  •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向经办渠道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范围、期限和次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归集岗位和用工需求:文件要求深入走访辖区用人单位,加大存量岗位和用工需求归集力度。用人单位可向辖区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归集岗位,参与岗位供需匹配和招聘服务。
  • 配合岗位提供要求:文件明确"引导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企业提供岗位",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岗位,发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作用。
  • 开发适配岗位:文件支持开发时间弹性、技能要求不高的"家门口"灵活就业岗位,以及适合大龄人员的公共服务辅助岗位。有相关用工需求的企业可结合首发经济、冰雪经济、夜间经济、银发经济等方向开发岗位。

容易误读的边界提示

  • 岗位补贴不等于社保补贴:本市岗位补贴对象仅为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一般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适用的是社会保险补贴,两者不要混用。
  • 补贴标准正文未列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金额、期限和次数文件均表述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见具体数值,切勿按经验数字向管理层承诺。
  • 认定标准需另查: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具体认定范围和标准引用本市相关认定办法,正文未列明,涉及个案时应以认定办法原文和街道(乡镇)认定结果为准。
  • 实施日期以正文为准:页面元数据中实施日期栏标注与正文表述存在差异,官方正文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此为准。

本文基于文中所列官方文件整理,仅作一般性HR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官方依据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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