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规范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的采集、保存和查询管理。
| 类别 | 部门规章 |
| 施行日期 | 2011-10-01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管理工作,负责采集、整理、保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第四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信息;
(四)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对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个人权益记录安全完整。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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