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专题:天数折算、安排与未休补偿

年休假天数取决于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而非仅看在本单位的司龄;新入职与离职当年的年休假折算,分别适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与第十二条。实务中常见争议包括:年假是否「过期作废」、未休年假是否必须支付三倍日工资中额外两倍部分、以及跨年度安排的合规边界。本专题聚合年假计算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入口,以及年假管理与争议处理相关深度文章,便于从制度设计到个案测算连贯查阅。若涉及批量离职清算,建议同步留存年假台账与休假申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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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

常见问题

累计工作满 10 年但刚跳槽到新单位,当年能否享受 10 天年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在新单位的年休假天数需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实施办法第五条),具体能否满额享受需结合累计工龄与入职时间计算。

离职时未休完的年假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折算规则与除外情形以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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