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资格审核和发放标准。
| 类别 | 部门规章 |
| 施行日期 | 2001-01-01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的期限和标准,并负责支付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况。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九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和标准。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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