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
规范企业年金的建立、缴费、管理和待遇领取,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 类别 | 部门规章 |
| 施行日期 | 2018-02-01 |
企业年金办法
(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第四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五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比例和办法,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确定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等。
第七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投资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待遇计发和转移
第十四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
第十五条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六条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后,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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