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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行政监督,防范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类别部门规章
施行日期2022-03-18

📄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公正公开、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范围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

(六)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资料;

(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监督单位的违法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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