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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项目确认和费用支付。

类别部门规章
施行日期2004-01-01

📄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整理)

第一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

第三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适合的辅助器具。

第四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更换等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 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更换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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