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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上调至1.2‰:2026年1月1日起按合同价计算

沪人社规〔2025〕28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上海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项目标段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2‰确定,现行0.8‰费率执行至2025年底。本文梳理费率衔接节点、施工企业经办动作与正文未明确的边界情形。

2026年8月人事圈编辑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5〕28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本市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项目标段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2‰确定;现行0.8‰费率执行至2025年底。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止。

费率怎么定:从0.8‰到1.2‰

本次调整针对的是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的确定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项目标段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2‰确定;在此之前,现行0.8‰费率执行至2025年底。

通知说明,此次调整是为切实维护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障权益、促进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等文件规定,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作出。

适用范围与办理部门

从通知表述看,新费率直接作用于本市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即以施工承包企业为代表的参保单位。文件的发文对象为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各有关单位,项目参保涉及的登记、费额确定与征收等环节由上述部门按职责办理。

通知正文未逐项列举所覆盖的工程类别,但其制定依据文件分别指向建筑业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可结合本单位项目的参保方式,对照是否属于按项目参保情形。

时间节点:0.8‰与1.2‰的分界

时间节点费率适用
2025年底前现行0.8‰费率,执行至2025年底
2026年1月1日起按合同价的1.2‰确定,合同价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项目标段合同载明的价格为准

文件本身的时间信息为: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2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止。也就是说,本次费率切换以2026年1月1日为分界,通知施行日与费率切换日并非同一天。

施工企业参保经办动作

以下动作中,费率标准与执行时间为通知明确规定的内容;其余为给HR与经办人员的实务建议,供操作参考。

  1. 区分跨年参保的费率适用。2025年底前办理按项目参保并缴费的,仍按0.8‰执行;自2026年1月1日起办理的,按合同价的1.2‰计算缴纳。跨年经办时应先确认参保办理时间,再套用对应费率,避免沿用旧口径申报。
  2. 核对合同价口径。新费率的计算基数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项目标段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申报前应与合约、经营部门核对所用合同文本及载明价格,保证申报金额与合同口径一致。
  3. 更新项目成本测算。对预计2026年及以后开工或办理参保的项目,投标报价与造价测算中宜将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按1.2‰取值,替代原0.8‰的测算假设。
  4. 跟踪配套政策问答。官方页面已同步挂出该通知的政策问答,涉及执行细节的问题,建议以政策问答及经办部门口径为准。

跨年项目与合同变更:正文未明确的情形

以下事项在通知正文中未作规定,实务中不宜自行推断,应以配套政策问答或经办口径为准:

  • 存量在建项目的衔接。2025年底前已按项目参保、2026年后仍在建的项目,是否需要按新费率调整或补差,正文未说明。
  • 合同价变更的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价变更(如追加工程量)时,工伤保险费是否随之调整、如何调整,正文未规定。
  • 发布与施行的时间差。通知发布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施行日期为2025年12月1日,正文未说明该时间差对应的适用安排。

本文基于文中所列官方文件整理,仅作一般性HR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官方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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