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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施行:支缴率挂钩浮动档次,每年3月调整

闽人社文〔2026〕2号明确福建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及按上年度支缴率浮动的分档标准,费率每年浮动一次、从每年3月执行至次年2月,并规定了不得下浮的情形和告知、重新核定时限,供HR对照办理。

2026年8月人事圈编辑部

2026年1月8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管理办法》(闽人社文〔2026〕2号),经省政府同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和省里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福建省内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按本办法核定浮动。本文按缴费核定的时间线梳理各节点规则。

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对应工资总额的0.2%至1.9%

办法明确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类至八类,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行业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占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一类0.2%
二类0.4%
三类0.7%
四类0.9%
五类1.1%
六类1.3%
七类1.6%
八类1.9%

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包含多种行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支缴率考核:从下浮至50%到上浮至150%的分档标准

费率浮动的核心指标是工伤保险支缴率,即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支缴率,按下列标准浮动:

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本年度费率浮动结果
等于0下浮两档,至基准费率的50%
大于0且小于等于40%下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80%
大于40%且小于等于80%执行基准费率
大于80%且小于等于120%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120%
大于120%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

在浮动档位上,一类行业分三个档次(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20%、向上浮动至150%),不实行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五个档次(向下浮动至50%、向下浮动至80%、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20%、向上浮动至150%)。下浮后工伤保险费率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不得下浮的四类情形与不纳入支缴率核算的两类支出

用人单位在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

  • 发生1人及以上工伤死亡,或者累计5人及以上一至六级伤残工伤事故的;
  • 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工伤保险费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 其他依法依规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同时,下列情形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核算范围:

  •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务派遣、分立合并与首次参保的费率确定规则

  • 劳务派遣企业: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工伤风险类别及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人数变化快、人员构成复杂、难以实时核定的,按不低于四类行业确定基准费率。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记入劳务派遣单位的支缴率核算范围。
  • 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重新计算后再进行费率浮动。
  • 首次参保: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基准费率;上年度首次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不满1年的,不实行费率浮动,仍执行基准费率。

每年3月执行:5个工作日告知与10个工作日申请重新核定

工伤保险费率每年浮动一次,从每年3月开始执行,至次年2月为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告知用人单位,告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所属浮动费率档次、本年度缴费费率以及申诉的部门和时限等;核定结果同步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传送至税务部门。

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及依据告知用人单位。重新核定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给HR的经办提示(实务建议,非法定义务)

  • 收到经办机构告知后,核对本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与浮动档次是否与实际经营范围、用工情况一致;经营范围含多行业的,注意就高原则对费率的影响。
  • 关注每年3月起执行的浮动费率,为工伤保险缴费成本预算预留调整空间;对支缴率或浮动档次有疑问的,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核定申请,避免错过时限。
  • 如实申报工伤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瞒报或欠缴会导致当年不实施费率下浮。
  • 加强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管理,避免发生1人及以上工伤死亡或累计5人及以上一至六级伤残事故,这类情形同样不实施下浮。
  • 劳务派遣企业核对按实际用工单位行业核定的费率档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提前确认承继单位承担的费率浮动责任。

本文基于文中所列官方文件整理,仅作一般性HR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官方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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