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与生育专题:产假天数、生育津贴与三期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人身与岗位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关系、各地奖励假是否纳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的口径存在地方差异。本专题整合产假与生育保险相关计算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核心依据,以及「三期」管理实务与员工假期管理类文章,帮助 HR 在排班、岗位调整、休假审批与待遇沟通中建立可审计的材料链。涉及禁忌岗位调整、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等情形,建议同步对接医疗机构证明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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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能否重复领取?

各地对「就高不就低」或差额补发口径不一:一般由生育保险基金核定的生育津贴与用人单位支付的产假工资之间的关系按当地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依法应享受的待遇,具体应以参保地医保(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解释为准。

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仍在哺乳期,合同是否终止?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顺延期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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